不过,有委员提出,在调研中有地方表示,实践中存在省界收费站因为邻省实施检查、管制等原因造成车辆拥堵超过200米的情况,一律给予免费放行不尽合理。所以与此同时,修改稿也增加了一条,“因为外省实施超限运输检查、交通管制造成高度公路省界收费站出口拥挤、堵塞的,不适用免费放行规定”。
此外,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,且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。对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的,加大了处罚力度,由原来的200元调整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。 对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方面,增加了两条细化对服务区、停车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要求。一是,根据此前条例草案规定,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,一旦出现事故或是故障,禁止其他车辆拖曳事故车、也禁止事故车在高速上行驶。有委员指出,目前仅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一家能够拖车,而且还制定停车场、修车厂,这就造成了费用高昂,群众对此的反应也很强烈。因此,修改稿新增内容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实施清障救援时,应当将车辆拖至当事人商定的地点;协商不成的,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脱离高速公路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。”